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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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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意见国有资源性资产是政府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管理运营好这部分资产,对于增强政府客观调控能力,深化财税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搞好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增加国有资产收益,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运营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为目标,统筹规划、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更大限度的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所有权归政府、运营权归部门、监管权归财政、收益权归政府”的监管和运营原则,按照“部门申报项目、财政审核确认、政府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部门或占有单位提出运营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授权运营机构负责运营。(三)运营范围:所有国有资源性资产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土地、矿产、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实物资产及道路、公园、广场、桥梁、绿地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开发权、经营权、保洁养护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广告权等资产;政府性资金存款权、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等特许经营资产;闲置办公用房、抵账资产等,原则上都要运用出租租赁、出让转让等市场手段进行运营。通过运营,增加政府收益,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推动廉政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置资产。二、具体实施办法(一)闲置资产的出租租赁和出让转让1、闲置公有房产的出租、租赁项目由房管部门提出;其它出租、租赁项目由占有使用资源性资产的部门或单位提出。2、闲置资产的价值,要依据国资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评估费用从出租、出让收入中列支。闲置资产的租赁价格,要参照评估报告、依据房产的实际状况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各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报区国资部门备案,租赁费由各资产占有单位代收。3、闲置资产的租赁收入扣除应缴税款、评估费用和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后的净额为租赁收益。4、闲置资产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以闲置资产租赁收入扣除应缴税款、评估费用后的净收入为基数,按20%的比例提取使用。各单位要保证闲置资产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擅自挪作他用的,除追缴违规款项外,将责令其不得再提取闲置资产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5、闲置公有房产的拆除、改扩建及新建等行为报区政府审批。拟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前,要将闲置公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全部移交区政府,由区国资部门对外处置。6、所有项目的受让人均须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标的价格以资产评估价值为拍卖底价,拍卖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出让转让合同,报区国资部门备案,出让转让收入由各资产占有单位代收,扣除应缴税款、评估费用后的出让转让净额为出让转让收益。(二)出让转让无形资产项目1、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经营权、保洁养护权等。(1)道路、公园、广场、桥梁、绿地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经营权、保洁养护权的出让转让项目由规划、住建、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提出;城市供水公用设施经营权项目由水务部门提出;燃气公用设施经营权项目由住建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权运营项目由环保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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