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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遂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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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我市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区县独立核算。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则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生育保险费随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八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条 生育待遇及标准 (一)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生育发生的正常费用由职工本人垫付,出院后凭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实行定额报销,报销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4个月、顺产2个月。 (三)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已婚未生育女职工实施普通流产术、引产术、手术及已生育职工安置取出节育器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凭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但一年最多1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次。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口或城镇无业人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配偶生育发生的正常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2个月,顺产1个月。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职工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进行节育手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报销费用,因生活需要必须到异地生育的除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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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