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7年国务院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7年国务院令...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1994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各海上安全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6月2日已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该《条例》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理解和具体执行《条例》,现就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供各船舶登记机关在实施工作中遵照执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一)“住所”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主要营业所”,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含义为包括百分之五十在内。就股份公司而言,“出资额”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对合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三)“公务船舶”,是指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并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用于执行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人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的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是指隶属于体委系统的,并直接用于体育运动比赛或训练的船舶。(四)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选择。但是,同一个船舶所有人,对全部属下的船舶,都只能按地理概念就近选择同一个港口作为船舶登记港,并在同一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五)凡使用船名牌的船舶,船名可以由各登记机关核定;其他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核定。(六)“船舶登记簿”,外壳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内页由登记机关按照主管机关统一编制的程序,用计算机记载规定的内容,并打印而成。二、关于《条例》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部分(七)“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在国内买卖船舶时由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从境外购进船舶时由境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或由境外公证机关出具,并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八)“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类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购船发票或船舶建造合同。已按原有规章规定办理过登记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原已持有的船舶国籍证书。个体小型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时,可以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代替。其他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由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经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所有权质疑申诉,再给予办理所有权登记。(九)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查核船舶所有人按规定提供的文件的原件后,盖“业已登记”的印章,并收存有关文件副本或影印件。(十)在1995年全年作为过渡期的一年内,应当作出适当安排,可以要求船舶所有人分期分批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颁发证书的时间也可以不限于七天。(十一)在受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受理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同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十二)“船舶价值”,是指船舶所有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价。三、关于《条例》第三章船舶国籍部分(十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应当使用相同的号码。编号方法由主管机关另行统一规定。(十四)在审查船舶所有人从境外购进的船舶的船舶国籍登记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超龄船舶不得予以登记。(十五)对从境外购买的原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递交船舶国籍登记申请时,如不能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原件,可以先依传真件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在取得原件后再转办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十六)对境内异地建造的船舶,如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临时国籍证书时,船舶尚未交接,可以只要求提供建造合同,不要求提供交接文件。对新造船舶,在试航前要求船舶所有人申请登记,并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购买和接收营运中的外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比照从境外购买新造船舶的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可不以船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必需的前提条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方法,由主管机关另行统一规定。(十七)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除应当遵守明确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船舶能够取得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所需的时间,确定颁发证书有效期限。(十八)颁发给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与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是,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年,则应当在初次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7年国务院令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653072647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