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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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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羀浅论同案犯陈述的采信问题螀姓名:王宁班级:08法2***学号:081812061蚂现在我所论的是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论述,据某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同案犯是指因具有共同的犯罪对象、客体等,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诉讼经济的不同案件的犯罪人。这与刑法共犯有所不同,共犯在一定情况上指经过一定的交流后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同案犯可以包括共犯,共犯只是同案犯的一种。同案犯的陈述可以说是一种讯问笔录,我认为其具体作为证明效力及采信如何,要看其带来的效果,可以使证人证言,也可以是判决需要采纳的意见;这其实是对其的采信问题。以下我就案例叙述一下自己的想法。莂对于案例当中提到的、检察院予以指控的“王盗窃12次,李7次,郑另案处理”,这只是公安机关询问得出的情况,对于此公交总公司并未作出准确的回应,因为他们自身并不知道到底丢失多少。而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对于案情诉讼事由采用同案犯口供的交集——即相同部分。对于此本人认为漏洞百出,对此案例只有口供而无具体有力证据,就是判决也是很难,因为案件事实不明。而且李、王、于三人的口供并不相同,针对汤所说“李、王、于三人关系很好”,这并不能说明事实。即使如此,口供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有时候也应驳回。例如:赵作海案,本案清楚的说明陈述的采信要有一定的依据。膀就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这涉及同案犯陈述的证明力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办案人员予以仔细的记录、整合、辨别,最好能够求证。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就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中,不能仅仅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要其他的一些如具体的实物证据等等才可以。这在《刑事诉讼法》第46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一案件的判处都要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用以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的精神;也避免了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害他人。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明明知道某人有罪,但是就是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是的不能起诉或者起诉后不能使其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陈述的采信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螄一否定说。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和判刑。蒀二肯定说。认为同案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关系,只要相互认证,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刑。虿三折衷说。认为同案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同案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同案犯口供的原则仍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莄对于以上这三种观点,我较为赞同第三种。往往折衷的观点能够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它能够避免极端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第一、第二种观点运用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折衷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是我觉得但三种观点仍然有不合理的地方:螅口供原则的确要坚持,但是也要看具体案例。但是在本案中原则就一定要坚持,其他是具体情况而定,不然会影响办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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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