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2月16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纷纷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所得税会计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但在笔者学****该准则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现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浅见。一、,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只有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才能资本化,除此以外的其他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的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会计》一书中,对于这一差异做出了如下解释:由于上面所做的规定,认为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由于该无形资产的确定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而在后面的例题中,其又解释道: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可以是账面价值,所以认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这两种前后矛盾的解释,让人感到无所适从,人们不禁会问:同一种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价值吗?那么其计税基础到底是多少?对于同一种无形资产,一会说存在暂时性差异,一会又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是存在差异呢?还是不存在差异呢?本人认为形成前后两种矛盾解释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计税基础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内容分析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进一步解释为: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而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照税收优惠加计扣除的50%,在当期就已经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了,所以就不能在未来期间再进行扣除,由此,其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只能是无形资产的成本本身,而不能包括加计扣除的50%。(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综合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与账面价值一致,也就是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所以本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会辅导教材《会计》例题中的解释,即两者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更符合相关的规定。,即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也有利于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解释,原因分析如下:如果将计税基础解释为账面价值的150%,那么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后续计量以直线法摊销时,就会产生以账面价值的150%进行摊销的错觉。而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按照形成资产成本加计扣除的50%,虽然不是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但却是税法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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