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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6章:海上保险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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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2)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直接接触,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主要采取两种做法:(1)由收货人直接投保的,应填制投保单一式两份,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投保险别等。其中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章后交还给被保险人作为承保的凭证;另一份则留存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2)由外贸公司投保的出口货物运输和保险,一般不填制投保单,而是利用有关出口单据的副本,来代替投保单的填制。(3)保险标的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三人的责任。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的具体包括:(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4)。(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又称为海损。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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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ry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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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