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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普洱市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协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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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管理办法(二次修改稿201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承包方将已经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权能,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流转相对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流转,包括权利的合法再转移行为。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流转限于以家庭承包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条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平等、自愿、有偿;(二)不改变所有权权属和农业用途;(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水土、增强肥力;(四)流转出的权利不得超过享有的权利;(五)不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办登记事项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的流转管理。第二章流转方式和流转主体及其他关系人第六条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折计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的股份等合法方式流转。第七条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分别可以成为以下流转方式的相对人:(一),受让人应当是农户;、互换方式流转的,流转相对人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改变承包关系,是承包方之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相对人一般不受限制。第八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承包费及支付等主要内容相同,未依法经民主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优先权人。本集体经济组织若干成员主张优先权的,流转人自己决定优先缔约权人。第九条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十条以转包、出租、入股等非变更权属方式流转的,在流转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权利人只享有保留的权利,流转期届满,依据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流转合同向流转相对人收回让渡的权利。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债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权利人即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农村土地流转不得进行再流转。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进行评估,由权利人自行确定。第三章流转合同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为的,代理人签订流转合同时,应当附上流转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书须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承包户须是户主)、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流转标的小地名、座落、四至、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三)流转方式、期限、起止日期和用途;(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五)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其他特别约定权利和义务,如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农村土地流转是否补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提供的格式流转合同范本,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对内容进行增删。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流转合同,鉴证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第五章流转申请和审查受理第十六条承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或进行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转让申请,载明转让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流转相对人资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等。以转包、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备案申请。承包人应当对提交有关流转资料和情况的合法性、农村土地流转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查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经发包方同意(二)承包方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方与发包方是否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否经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五)流转出的权利是否超过享有的权利,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六)相对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主张优先权。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须于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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