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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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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为公正及时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范集体协商争议调处程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二、受理及管辖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管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集体协商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参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集体协商争议研究和调处。三、申请受理(一)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的,应书面委托1-3名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单位或组织)》(附件1-1),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的企业代表组织提供企业代表组织的相关主体证明材料;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其它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提供相关主体证明材料;;。(二)申请人为职工一方的,应由职工协商代表书面委托1-3名职工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职工代表)》(附件1-2),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受理回执》(附件2),受理申请。四、协调处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召集区县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召集争议双方陈述各自协商意见,并由争议相关方提供证据;与有关各方共同对双方协商意见合理性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双方协商意见进行合理性评估;协调双方利益争议,促进双方继续协商。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过程应当载入相关书面笔录(附件3、4),记载工作进程与进展情况。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经协调后,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附件5),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认可。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附件6),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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