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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嘉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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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莅民事裁定书羄(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98号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莇 法定代表人:喻世民,总经理。蒅 委托代理人:潘新虎,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合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肃 法定代表人:张良艳,总经理。莀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合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薅 鸿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模具的试模义务由申请人承担错误,根据合同第六、七条第3款,均可认定试模义务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拒不试模已构成违约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模具余款,其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改判。蒂 本院认为:根据鸿宝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交易的试模义务应由谁承担。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模具送到鸿宝公司后要求两天内试模,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谁组织试模并承担试模义务。由于涉案模具系由合嘉公司按照鸿宝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且模具的试模是在模具送到鸿宝公司后并在鸿宝公司的机器上进行的。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鸿宝公司作为试模模具以及试模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组织试模义务,合嘉公司作为模具的承揽人负有适当配合之义务并无不当。盈昌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对试模义务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及判决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薁 综上,鸿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腿 驳回东莞市鸿宝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薄审判长黄湘燕袃审判员胡晓清芃代理审判员杨靖袈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羈书记员戴嘉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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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