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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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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起草的《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11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10月28日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第四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扣减薪酬;(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扣减薪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第五条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第六条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印发文件或简报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镇(街道)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七条扣减薪酬的方式包括:执行责任追究机构为批核干部薪酬机构的,直接批核扣减;不是批核机构的,建议批核机构扣减。第八条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第九条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对屡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第三章责任界定第十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第十二条农村干部执行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时,认为决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不改变决策的,执行后果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负责。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第十四条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第四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大会处理:(一)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其他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七条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二)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三)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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