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您会签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些关于委托书的知识,欢迎阅读! 委托书,您会签吗? 大家对委托书一定不陌生,因为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可能碰到需要签署委托书的情形,但一份委托书若写得不好却很可能给委托人留下隐患,甚至蒙受巨大损失。前日,和儿子一起学琴的小朋友妈妈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她(李女士)想出售一套房屋,于是通过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熟人介绍了一位张先生和自己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双方协商后自行草拟。合同内容包括:房产信息、交易价款、房产交付等,但张先生提出自己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只能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所以双方又额外增加了一条合同内容,即李女士应以公证委托方式出售房屋。合同签署后,李女士与张先生一同到附近的公证处办理委托售房公证,公证员告知李女士,如果办理了公证委托,张先生作为受托人不能成为买家。李女士便说张先生是帮自己儿子买的,公证员又告知李女士若指定只能卖给张先生的儿子,则最好在委托事项中明确。此时,张先生坚决不同意委托书上指定其儿子为购房人,李女士当场也没有再坚持,同意了张先生不指定特定人的要求。在等待公证书时,李女士又觉得很不安,于是电话咨询我,若按照这样的方式办理下去,她会有什么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若得到这份委托售房公证书,则意味着张先生可以拿着这份公证书随意去卖李女士的房子,有关卖房的合同条款张先生就可以直接与不特定的第三人拟定,而承担卖方责任的人却是李女士。更为严重的,如果张先生恶意地一房多卖,则张女士可能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好在当时李女士那份公证书还没有落到张先生手中,一切仍在可控状态。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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