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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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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现将准备发布的《关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3月29日前书面方式反馈至县消安委办公室(传真号码:0578-6506015)。青田县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建设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第五条建设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四)负责物管小区内、除交警管理外的其他消防车通道停车宣传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五)负责对已划定消防车通道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书面规划图并牵头组织交警、综合行政执法、消防部门及所属街道进行公示。第六条行政执法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四)做好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的宣传、管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依法处理;协助做好违停车辆拖离工作。第七条县交警大队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三)对已划定的非封闭小区消防车通道上安装警示牌、智能交通监控系统,作好实时监管;(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第八条街道、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非物管小区、城中村除交警管理外的其他消防车通道违停的宣传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二)负责提请消防车通道划定路段,并作好核定路段周边群众的协调工作,以及划定路段的动态宣传、管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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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