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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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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医科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我校“研究教学型一流医科大学”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设立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院系(含大学医院)的学术审议机构,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员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为院系、大学医院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第五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由5-19人组成,成员包括:(一)院长(系主任);(二)本院系(含大学医院)有代表性的教授、主任医师。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50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       (一)校长、相关副校长;       (二)部分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七条两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数应为奇数。第八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和职务评聘事宜提出评估意见。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其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评价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审议人才项目选拔;(四)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审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六)审议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工作;(七)学校、院系(含大学医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十二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的政策与措施,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二)负责本单位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和拟引进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项目人选的评议和推荐;(三)评审和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四)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五)负责本单位学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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