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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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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163323120**********)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约定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其他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或其他机构为贷款提供的担保总额。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顺序受益人。(二)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第二顺序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三)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第二顺序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没有其他第二顺序受益人的;,没有其他第二顺序受益人的。第二顺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顺序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四)如伤残保险金超过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本人给付剩余部分保险金。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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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紫岑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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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