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袁发布日期:2009-3-27 螈渝建〔2009〕115号螈 蚃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蚂 衿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袆一、复查范围:莆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我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属于本次资质复查的范围。莂二、复查时间:袀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羅(一)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为复查准备、布置阶段;螆(二)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建筑业企业申报阶段;膃(三)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查阶段;蚈(四)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1日为市建委审核阶段;莇(五)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为复查工作总结及资质等级证书换发阶段。膅三、复查方式袃本次资质复查以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直属企业由市建委直接审查外,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资质审批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批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直接做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属市建委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审查建议,报市建委审核。蝿四、复查内容蒆(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理与“三总师”、建造师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薄(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产值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情况,有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薃(三)核查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与网上资料是否一致,包括资质证书中的内容与网上填报和审批是否一致。螁五、企业申请复查需提供的材料袈(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肄(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莄(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薈(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生产情况统计年报表; 羆(五)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蒃(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等)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袀(七)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虿(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肅(九)企业完成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袂(十)企业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薀(十一)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螁复查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资料要求排列装订,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蒇六、复查结论核定薆本次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进行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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