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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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城市更新法规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一、市政府文件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房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
(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
(2004)
第二部分
二、大鹏新区文件
(试行)的通知
第三部分
三、广东省文件
“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第四部分
七、国务院文件


文件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2010年6月13日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迁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三)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四)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五)福田、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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