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出口制单结汇
出口制单的简单介绍
相关的单据
主要单据的填制
单据的重要性
履行交货义务的象征
收取货款的依据
前提: “象征性”性的贸易方式
出口制单的基本要求(一)
单证一致
议付单据的内容、单据提交的份数、方式和时间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
单单一致:各种单据的规定不能矛盾
总之,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出口制单的基本要求(二)
单同一致
对于信用证无法规定的一些较复杂的内容,需要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单据本身内容正确、完整、符合有关法规及商业习惯
及时制单
避免阻碍相关手续的办理
主要的议付单据(一)
运输单据
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单(Sea Waybill )
保险单据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mercial Invoice)
主要的议付单据(二)
其他单据
装箱单(Packing list)
惠普制原产地证明(GSP Form A)
一般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商检证明(Inspection certificat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船公司证明(pany’s certificate)
装运通知的证实副本(certified copy of telex of shipping advice)
海运单的定义
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
收货人只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就可以提货,而不用出示海运单
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区别
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
海运单的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海运单使用的好处
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海运单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除了正面内容外,在单据的背面,详细地列出了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免责条款。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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