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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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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docx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4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6第五章附则〃〃〃〃〃〃〃〃〃〃〃〃〃〃〃〃〃〃〃〃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1制度执行。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 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 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 B级(含B级)以上。(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 (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 2015?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万元。(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2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次数不超过 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六)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 (包括互保贷款)。(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第九条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3第三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第十条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授信金额销售收入*10%。授信金额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注: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客户评级放大倍数AA及以上8A5BBB3(2)(含70分)-(含60分)-70分155分-60分(含60分):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 1)评定。 500万元。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二)组合担保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另行下发)执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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