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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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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篇一:公交车运输合同纠纷篇一: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雨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ⅹⅹ,女。委托代理人ⅹⅹ,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ⅹⅹ,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ⅹⅹ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ⅹⅹ。法定代表人ⅹ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ⅹⅹ,男。委托代理人ⅹⅹ,男。原告ⅹ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ⅹⅹ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被告ⅹⅹ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被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849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ⅹⅹ辩称:1、原告的伤害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造成交通事故的还有一方责任人,被告ⅹⅹ在此次事故中只是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责任方参加诉讼。2、原告申请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被抚养人张文静的身份有异议。3、原告七级伤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能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12时35分,当驾驶员邓应圣驾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路段时与姚辉驾驶的湘ahy89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4月18日出院,住院65天,出院诊断: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2016年6月10日,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200元。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xx)第g条(25)项之规定,作出了(2016)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ⅹⅹ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关节腔仍积液,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20日,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2016年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作出长公交字第2016005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应圣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ⅹⅹ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另查明,被告ⅹⅹ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原告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ⅹⅹ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在原告乘坐该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从起点安全运至目的地。二、被告ⅹⅹ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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