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交水发[19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在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11-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前 言 本规范系在行业标准《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址选择、平面、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和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肋航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关于规范的名称,根据1996年8月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审会的意见,将原《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改名为《海港总平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51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港址选择,煤炭、矿石、散粮、集装箱码头的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港口主要建设规模的确定,油品码头的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辅助生产建筑物指标,设计船型尺度,环境保护及公用设施等。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型港口和大型深水码头采用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的基本条件和选址要求,多用途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以及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和液体化工船等设计船型尺度等。 使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修订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部1991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交通部基技字[1994]156号文“关于对《海港总平面及工艺设计规范》修订大纲的批复”,以及交通部交基发[1994]1269号文“关于下达《1994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和基技便字[1995]020号文“关于变更《集装箱码头规范局部修订》主编单位的函”进行修订。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工作,并在总结了近10余年来我国海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吸取了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而成。为便于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条文,在编写条文的同时,编写了条文说明。 本规范各章及附录的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第1章 孙毓华 第2章 高寿梅 孙毓华 第3章 顾民权 第4章 杨希宏 孙毓华 吴今权 钱 丽 赵智帮 戴秉忠 第5章 陈文亮 魏恒州 高寿梅 周云罗 尚军惠 杨桂樨 戴富强 钱守仁 第6章 孙毓华 第7章 蒋兰生 第8章 胡素芝 第9章 梁辉志 第10章 顾孝谦 第11章 韩玉辰 附录A 华 川 杨广军 邢 军 附录B 钱 丽 附录C 孙毓华 总校人员:仉伯强 李永恒 孙毓华 杨希宏 魏恒州 陈文亮 钱 丽 闻亚伦 董 方 本规范于1998年10月16日通过部审,于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1 总 则 为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贯彻有关经济、技术政策,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泊位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的总平面设计。对小型泊位的海港、厂矿及其他企业专用码头可参照使用。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其总平面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海港总平面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符 号 A——航迹带宽度,仓库或堆场的总面积,水龙带比阻 As——堆场容量利用率 Ap——泊位有效利用率 a——双浮筒系泊水域的宽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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