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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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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
宋某(15岁)、栗某(17岁)两次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某中专学生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理由就是他们均属未成年人。从本案中可以反映出,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缓刑立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性要件过于原则,难以把握是目前缓刑裁量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实际中形成的一些做法又无法完全适用缓刑制度发展的需要,因此说,对缓刑制度及刑罚执行的改革创新必须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条件,增强缓刑适用的可控性
应将刑法缓刑适用的三个原则性条件细化为三项具体要求,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刑事处分的;属初犯、偶犯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年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上述修改的理由如下:一是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对其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该类犯罪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本案中的两位犯罪嫌疑人持刀两次抢劫,可以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而不应适用缓刑。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握是否
“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罪或者再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因此,上述修改既遵循了原则规定,又易于实践操作。
二、实施缓刑听证,增强缓刑适用的公开、透明度
在缓刑适用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法院适用缓刑“暗箱操作”的问题,在保持法院适用主导权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发言权群众的意见,以确保法院适用缓刑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具体思路是:在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对于部分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或不易确定能否适用缓刑的案件,邀请本市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本院执法执纪监督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缓刑适用听证,充分听取社会的意见,作为法院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
三、健全监督考察机构,增强对缓刑犯监管的针对性
笔者认为,对于缓刑犯的监管职权不宜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应当由司法局机关牵头,设立配备专职人员、由专门财政经费支持的考察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缓刑后,与考察机关办理缓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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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