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前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初见端倪,年以后迅速推进,年代至今则进入了高潮阶段。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两者一直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著的变化回顾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从“政府全面干预”法律监管,到“安全优先”的法律监管,再到“效率优先”的法律监管,都反映了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新经济金融现象,金融机构有了更加广阔的竟争空间,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抢先占领金融市场、追求最大利润,规避有关国家的法律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就增加了有关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难度,强力的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基础,因此,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完替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时代意义。金融全球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金融市场一体化近年来电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的交易效率,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期、跨品种和跨区域的套利机制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世界几大主要股市的股指、重要国家的利率基本保持同步变化,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这些现象均说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明显提高。(二)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当前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如年月墨西哥由于比索贬值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最后导致了一场全球美元危机年月因泰国放弃泰株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引发泰国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一场亚洲金融危机。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超过国家界限,从世界总体范围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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