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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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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
论文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体现了刑法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尊严权的立法精神。目前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适用认定问题仍有争议,本文立足立法理论及实践,对犯罪构成、认定等问题进行浅显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以期推动本罪的有效施行,发挥刑法的作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论文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要件;罪名探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刑法中已有四个属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刑法”范畴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以保障、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劳动刑法”雏形正在形成,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有日趋完善的刑法保障,这对刑法向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尽管已经入刑,理论上仍有质疑,认为该罪的制定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还认为对该罪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准确的认定等,该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认定问题尚未有足够的探析,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经验也是欠缺的。因此,如何认定该罪是最为紧迫的任务,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显探析:
一、国外及地区立法的介绍与本罪的区别
德国刑法对截留和侵占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雇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等交付的保险金,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俄罗斯刑法中的将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等其它应付款项罪表述为:“任何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出于贪婪或私利,拒绝支付工资、补助金等其它法定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相关负责人8万卢布以下或6个月以下的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活动的资格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定即违法,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国外、地区的立法与本罪名有几点区别:1、保护劳动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国外对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收入的规定比本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大:包括不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等其他法定的应付款项;2、对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不支付报酬超出一定时限则可能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时限条件。笔者认为,国外的规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全面而完善,值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借鉴。
二、本罪犯罪构成的探析
(一)本罪犯罪对象
本罪犯罪对象即为劳动报酬,其范围需界定。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付出体力、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即用人单位以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贴等;2、实物,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供给劳动者物品或服务;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应当向有关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医疗等保险金。现实中还经常存在雇主或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的退休金、在职务中受工伤应得的医疗费。笔者认为,将报酬范围重新表述为
“劳动报酬及其他法定为劳动者应付款项”,扩大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另外,“数额较大”的标准需界定,概括性规定不能为法官对定罪量刑提供绝对值的参考。笔者认为实践中,应通过将所拖欠报酬数额同劳动者收入及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对比,来具体认定。
(二)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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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gumume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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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