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油品加工企业2009年10月计划以3700元/吨的价格采购大豆100万吨,其既可以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进货,又可以直接从农民个人以及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分散采购。两者渠道不同,税负有区别吗?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采购,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1+13%)×13%=(万元)。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进货,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13%=481(万元)。(481-),增加比例为13%。结论:按照买价×13%的公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抵扣更多。注意: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尽管可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25%=(万元)。与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比较,(-)。【案例】交通货运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费400万元(不含税),耗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1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A公司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0×11%-500×17%-5=20(万元),生产企业B公司可扣进项税额110万元。如果A公司为收取“管理费”挂靠登记经营模式,则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税额=1000×11%-5=105(万元),生产企业B公司可扣进项税额110万元。挂靠经营与自营税负差别为105-20=8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货运行业挂靠经营模式涉税风险重大,相关纳税人应当高度关注【案例】交通货运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费400万元(不含税),耗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1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A公司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0×11%-500×17%-5=20(万元),生产企业B公司可扣进项税额110万元。【案例】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注册地:西安)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不含税销售额=505/(1+3%)=<500万元【案例】石家庄方欣公司从事广告发布并兼有办公耗材销售业务,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广告发布营业额505万元,耗材销售额50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含税销售额=505/(1+3%)=+50=>500万元解析: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案例】成都新正运输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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