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事诉状.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事诉状①
原告:上海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竹影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2300号。
邮编:201206 电话:021-58996488
被告:陕西沃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宇。
住所:西安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2081室。
邮编:710054 电话:029-8258256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693134元,(至判决生效后被告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常年客户,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
2006年11月,被告欲向原告购买由原告自行生产的变压器3台,型号分别为ZGSB9-Z-630 1台、ZGSB9-Z-630 1台、ZGSB9-Z-1600 1台。为此,双方在2006年11月10日签订了合同号为SO06W86080的《变压器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为1051000元。同日,因被告请求,双方在《河北区箱变技术条件书》中将变压器型号变更为ZGSB11-H-630/6 1台、ZGSB11-H-630/10 1台、ZGSB11-H-1600/6 1台。由于原告曾在向被告出具的案外合同C0542912、C0548611的货款发票时,其金额有少开和重复开票的情况,二者互为冲抵后仍多算了被告货款43666元,且被告已经支付,因而双方在2007年2月和8月间合意,确定在本合同SO06W86080项下的发票金额中少开43666元。如此就本案而言,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实为1007334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合同签订后10天之内,被告按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315300元()给原告;2、发货前10天之内,被告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210200元()给原告;3、设备到货后2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420400元()作为到货款
给原告;4、合同总价的10%,即105100元()作为质保金,被告在质保期(合同所定交货之日起15个月内,或在调试完成后,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设备交接试验证明”后的12个月内,二者以期限短的为准)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原告;5、原告所拥有的货物所有权直至被告悉数付清合同价格为止。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定后,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30%的预付款,已属违约,致使原告无法按期交货。后原告考虑双方有着长期业务往来关系,故原告仍于2007年8月17日按约履行了供货的各项条款。期间,被告仍未按约支付20%的进度款,被告收货后,对原告所发货物的发货时间、送货地点、产品质量等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但直至2007年8月21日才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214200元货款。原告基于诚意于2007年8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007334元的增值税发票1张。
2008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1份,确认截止当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75700元(包括:本案合同SO06W86080(民事诉状①)欠款793134元(1007334元-214200元)+ 另案合同SO06W86100(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doc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buufeh05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