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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郊国际食品安全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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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进场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进入甲方经营管理的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保证进场交易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进场公约(一)甲方对乙方进场交易的食用副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保证进场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交易产品的“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加工储运、配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档案。(三)进场交易产品须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明或经甲方检测部门通过抽样检验等方法判定为合格后方可交易,乙方不得擅自销售未经甲方安全认可的产品。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审核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甲方负责建立进场经营食用农副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甲方应建立乙方相关的销售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三)甲方应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食用农副产品进行检测。(四)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进场交易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查验、抽验、禁售等责任。若乙方经营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查明事情的真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五)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现行合法的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乙方,并有选择性的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六)经甲方检测后,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销售并协助销毁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它产品。因检查、处置不合格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可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收取,也可以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七)甲方发现乙方已售出的食用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并会同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乙方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保证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以及产品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并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三)乙方应当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提供给甲方。经营肉类的,乙方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商品交易确认单”(外地来沪交易还须加盖市境道口“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专业章”);经营活鸡的,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地无重大疫情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并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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