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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等8则.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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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等8则.doc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等8则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小保: 王某是个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他通过关系从A建筑公司拿到了部分工程的分包权,并四处招录工人,我被其招用,但没有签劳动合同。不久前,我在施工中意外受伤。在我受伤后,王某和A建筑公司互相推脱,都说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查思淮查思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承包了A建筑公司部分工程后,雇佣你等人施工,你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你是在施工中受伤的,雇主王某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A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你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将王某和A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小保工资发放记录丢失,单位不得借口已疑似发放而拒付工资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近日,我向公司索要上个月的工资时,公司却声称我已经领取。我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据加以验明,公司则表示工资发放记录是唯一的证据,而该记录已被财务人员不慎丢失,并表示如果我认为没有发放,就必须提供公司仍然拖欠工资的证据,方可领取。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杨志萍杨志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如其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你已领取,即使存在怀疑,也必须继续支付工资。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表明看来,你认为公司没有发放,就必须提供公司仍拖欠工资的证据加以证明,但针对工资是否支付,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无需举证,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同样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无权要求你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领取,而只能由其举证证明你已经领取。另一方面,公司只能自食其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也指出:“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不管作为本案唯一证据的工资发放记录是否丢失,只要公司不能证明你已领取,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继续发放工资。小保代领人拿到他人工资后逃匿,单位必须“二次支付”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一个月前,我因请病假未能及时到财务部领取工资及奖金,而财务人员为图省事,便让我同寝室的新来员工李某代领,并责成其向我转交。可李某见钱眼开,于当天即携款逃匿,且至今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我只好要求公司担责,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已发过工资及奖金,我只能找李某去要或者要求财务人员赔偿。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公司再次支付被代领的工资及奖金? 黄兰兰黄兰兰: 公司应向你支付被代领工资及奖金,即必须承担“二次支付”责任。一方面,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李某并非你的亲属,你也没有作出过委托,财务人员为图省事,只是基于李某与你同寝室,而自行作主让李某代领、转交,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李某的代领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你既没有授权财务人员让李某代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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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