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遵循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九条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五人或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工作应当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小组成员和调解员名单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员必须是单数,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员的确认和更换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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