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发改局关于转供电环节有关电价政策告知书各转供电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一般工商业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电价政策文件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主体必须与转供电用户修订合同,将电费和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区分开,并在销***上予以体现。2、降价措施必须全部按照时间节点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没有到位的,必须在9月底前落实到位。3、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4、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在醒目位置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5、我局将从10月起,对转供电单位执行电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逾期未实施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业务咨询电话:6895628;举报投诉电话:12358,0735-6639313附: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1、自2018年4月1日起,。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1-10千伏35-、自2018年5月1日起,。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1-10千伏35-、自2018年7月1日起,。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1-10千伏35-、自2018年9月1日起,。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1-10千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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