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doc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受理获取相关违法行为的信息,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立案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8条是否属实 否是按不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撤销立案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罚款(从轻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归档办结 承办单位:市民政局优抚科;服务电话:3715015;监督电话:37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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