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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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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下在讨论“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的时候往往会牵涉到另外两个相关概念:“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容”和“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容”的全称是“透过组织与程序来实现与保障基本权利”。[15]基本权利不仅对普通法律有价值指引的作用,它更要求立法者应当给予此价值秩序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基本权利实现,换言之,即是基本权利所树立的价值秩序应当通过客观法来得到实现,这是立法者的义务。“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则是指国家负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之义务,当人民通过基本权利所享有的法益受到侵犯时,无论这种侵犯来源于何处,人民皆可要求国家予以保障。“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容”以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可以看作是三个不断递进的关系,“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是从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来揭示基本权利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而“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容”则要求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必须在客观法中予以实现,“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则将客观法的内容转化成了公民的主观权利。从“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到“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在私人领域的效力是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三、关于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立场的谱系划分上文按照传统的关于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立场划分分别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观点,即垂直效力(verticaleffect)、水平效力(horizontaleffect)、间接效力(indirecteffect)。但也有学者对传统的谱系划分提出质疑,并创造出了新的谱系划分的方式。美国学者StephenGardbaum认为仅仅根据基本权利是只对国家有直接约束力作为划分谱系的标准已经显得太过笼统,这种谱系的划分方式没有能够揭示出同一类立场中的千差万别。该学者对各国的立场进行了重新的整合,提出了一种新的谱系排列:强垂直效力(strongverticaleffect)、弱垂直效力(weakverticaleffect)、非直接弱水平效力(weakindirecthorizontaleffect)、非直接强水平效力(strongindirecthorizontaleffect)。[16]因为这种划分方式涉及到对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的理解问题,因此本文试就此种划分方式作一介绍和评析,兼作对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分析。 Stephen认为所谓强垂直效力是指宪法基本权利仅仅适用于公法而非私法,换言之,在这种立场之下基本权利被认为只约束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行政法或者税法);所谓弱垂直效力则是指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法(全部或者一部),但这种适用只是在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公民个人的诉讼中,公民个人就案件所涉私法规范违宪提起审查。这种立场也可以被认为当公民个人认为其他公民所依据的私法规范违反宪法时,他可以以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所谓非直接弱水平效力是指国家中只有一部分法律直接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其典型国家为加拿大[17]和德国。在德国,所有的公法都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在加拿大,除普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均受基本权利的约束。而在其他法律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仅受到间接的保护。第四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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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irth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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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