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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doc 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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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市监规〔2010〕12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是指处于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第四条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专利技术载体或表现形式有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二)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
(三)该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评估;
(四)该非专利技术可以依法转让;
(五)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须经非专利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六)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合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
(二)已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四)权属不清的。
第六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不高于整体评估值作价出资,并一次到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财产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分期缴纳,也可以一次全部缴清。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应当依法办理该非专利技术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以非专利技术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办理该非专利技术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为外国自然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第七条用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非专利技术出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该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情况,包括该非专利技术的所有人、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等事项。登记机关只收取验资报告,不收取评估报告。
第八条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股东协商同意的出资作价金额及出资期限、出资时间。
第九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专利技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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