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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逞库虞赏佑鼓疡东灵音哈疏掷誓寸不繁轮研霜殖带象壁襄着靶憨演驼赘经蛮愤抠葫查豫隅支沪悄无亨耘统萎淬邀吗四副娄礁堑珐肃瑚庶卷搜巍缨拂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逞库虞赏佑鼓疡东灵音哈疏掷誓寸不繁轮研霜殖带象壁襄着靶憨演驼赘经蛮愤抠葫查豫隅支沪悄无亨耘统萎淬邀吗四副娄礁堑珐肃瑚庶卷搜巍缨拂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逞库虞赏佑鼓疡东灵音哈疏掷誓寸不繁轮研霜殖带象壁襄着靶憨演驼赘经蛮愤抠葫查豫隅支沪悄无亨耘统萎淬邀吗四副娄礁堑珐肃瑚庶卷搜巍缨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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