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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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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罪是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归个人使用”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之后,立法机关于2002年4月28日又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能使争论得以平息。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97《刑法》实
施后,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了解释。内容是“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在该条第二款又作进一步解释,“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对于该解释,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及批评意见。一是在挪用***罪中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列入个人范畴,是对这些企业的歧视,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二是“借用”和挪用难以区分。国企与私有公司企业间的正常合作却违反刑法的规定。例如,一个私营企业与一个国有企业存在业务关系,国有企业有困难时私营企业借款给国企,后私企业有困难时国企借款给私企时,国企负责人遭起诉的情况。三是对企业性质认定存在的标准难以掌握的问题,对用款单位是被个人承包、租赁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性质认定较难。四是对将***借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无法提供刑法保护。例如某企业会计将本单位2000余万元借给自己同学任经理的一国企业,因后者经营不善,无法还款,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但由于使用***的是国企,而无法追究该会计刑事责任。鉴于《解释》中将私有公司、企业列为个人存在着的各种问题,最高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的使用单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是国有,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个人使用”。应该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是总结先前一个时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先前一个时期关于该问题争议,按理说就有关问题的争议可以平息。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该解释出台,并未能使有关争议得到根本平息(特别是检察机关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该解释把“以个人名义”做为“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一个条件。而在现实中,挪用者以谁的名义将挪用的***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对***被挪用的单位来说,损害往往是没有区别,而对行为者的处罚却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行为人规避法律易如反掌,使得对日益加重的将单位***挪用给企业使用的危害行为难以施以刑事打击,不利于对企业保护。由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归个人使用”认定上争议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对这一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解释,即《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将
“归个人使用”列举为三种方式“(一)将***供本人、亲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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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