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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石化企业安全距离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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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石化企业安全距离设计规范篇一:石油化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液入水域的措施。第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规定。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第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注: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篇二:GB50160安全距离汇总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X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 ; 、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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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