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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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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湾企发〔2009〕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快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劳动局等部门起草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等文件规定,建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以下简称资金平台),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收支。第三条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平台资金支出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搬迁企业土地补偿(含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等支出)、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有关费用、规划论证费用、投资补助、组团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搬迁企业享受各项搬迁政策原则上以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评估等费用后的数额为限,特殊情况的超出部分需补助的报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集资款和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保障欠费的具体时限。第五条平台资金的监管由市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欠薪欠费支出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补偿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投资补助、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和重点功能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第三章重点组团区域内征地补偿、土地开发支出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第八条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运作公司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和土地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和拆迁腾地时间,并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报市政府审批,由前期运作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企业启动资金。前期运作公司与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后,向搬迁企业垫付不低于搬迁补偿费用30%的资金,在搬迁企业腾出土地进入储备后,再向搬迁企业垫付不低于20%的资金。第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将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转入资金平台,其中85%部分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前期运作公司负责搬迁补偿、按照银行统贷利率垫付搬迁补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规划论证、测绘勘察、评估、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的支付清算。其中,在前期规划论证中,日照分析设计、环评和因生产造成土地污染而进行的修复等费用应由搬迁企业负担,由前期运作公司垫付,从企业土地补偿资金中扣除。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费用的支付清算。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其垫付的公告、招拍挂代理、看管等费用的支付清算。第十一条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有关费用核算汇总后,分别向市财政局提交费用核算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从资金平台直接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第十二条前期运作公司收益,从土地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费用后的85%部分中,扣除搬迁补偿、按照银行统贷利率垫付搬迁补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规划论证、土地评估、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费用后净收益的5%确定,从85%包干使用资金中列支。若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的5%部分不足以弥补前期运作公司运作成本时,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后予以补偿,并可考虑前期运作成本,经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前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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