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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的成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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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的成立.ppt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会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婚姻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意愿。三是婚姻当事人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也不是半自愿。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二)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属强制性规定,晚婚晚育则属倡导性规定。其中,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妇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无配偶。二是有配偶者只有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三是任何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婚亲禁婚亲是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禁婚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直系自然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和直系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叔伯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分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二)禁婚疾病《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并未作列举性规定。这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有些疾病已非不治之症,而有些新的遗传病或传染病被发现不宜结婚。因此,法律不必明文规定疾病范围,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第二节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类型:1、仪式制,要求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公开仪式,以取得社会的承认。(我国古代、北美、西欧)2、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到国家的主管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婚姻效力。(我国、日本、古巴)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要求结婚既须登记,又须举行一定的仪式,两者缺一不可。(法国、德国、意大利)宗教婚礼仪式世俗婚礼仪式中式西式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二)婚姻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登记结婚后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当然,在社会生活中,双方也可以不加入任何一方的原有家庭,另行成立新的家庭。结婚登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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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