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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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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秀华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完善
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完善
叶秀华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
(学号 2002031154)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
题,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分析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
原因及危害,并提出建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实行证
人作证补偿制度等措施。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拒绝出庭
【教师点评】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一些法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情况,总结其
出庭少的特点,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分析其原因,并参考理论届的一些观点,提出解决的办
法和对策,属于抛砖引玉。论文学术思路明确,提出问题的方式,以及推进论证的过程较为
合理。而选择如此视野开阔的论题,很能显示学生的眼界与雄心。至于具体论述时因学养的
限制而无法做到游刃有余,问题并不大,关键在于路子是否走得正——做学问是一辈子的事,
大学毕业论文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
(点评老师:彭勃副教授)

一、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现状

1996 年修改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的庭审方式由原来的讯问式
变革为以控辩式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庭审模式。10 年多的实践表明,庭审方式变革的在大
的方向上是正确的,它通过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
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动性,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在实
现公平正义方面较以往有较大的进步。我们知道,控辩式庭审是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以
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的质证为核心内容和特征的一种审判模式。在这种新的庭审方式
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反询问方式进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
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录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叶秀华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完善
去伪存真。1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统计却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尽管存在
明确证人的超过 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 10%。2 举例而言,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
来,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率一直在 2%-5%之间徘徊,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
出庭率低于 1%;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 1997 年,共起诉刑事案件 185 件 258 人,有证人出
庭的仅有 8 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 %,1998 年该区共起诉刑事案件 197 件 277 人,有证
人出庭作证的仅有 11 件。3 在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控辩式庭审模式中,证人的“缺席”将导致
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形同虚构,使诉讼法规定的对口头证言进行审查变成了对书面证言进
行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方式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使其退回到以前的
书面和间接审的模式。据笔者观察,实践中,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
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审查通常是宣读卷内的笔录,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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