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被委托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在职公积金缴存人因购买用于自住的二手房资金不足时,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在未终止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前,不得申请本项贷款。第四条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2、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4、能够提供购买二手房有关手续文件的。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第六条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人1、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如已婚,则需一并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2、户口簿正本;如已婚,则需一并提供配偶的户口簿正本。3、婚姻状况证明正本(结婚证、未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4、收入证明正本。5、收入流水(最近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银行流水账,流水账必须显示户名及账号)或附有完***据的其他收入证明正本。6、买卖合同复印件。7、首期收据复印件。8、供楼存折正本。9、公积金存折正本。10、拟购房屋产权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卖方1、产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通行证等)。2、收款存折正本。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接受贷款申请后,需要贷款申请人抽取号码确定评估机构并签署《选定评估机构确认书》(需要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须签署《委托书》进行代办业务),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初步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申请人与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最高可贷款房龄和贷款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第十条别墅以及砖木结构房屋不接受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三条贷款申请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四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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