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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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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食罚〔2019〕000048号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芊矶果贸易商行(吴梓锷)性别:男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芊矶果贸易商行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454号违法事实: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45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日本小圆饼”10包。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我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扣押了你销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日本小圆饼”10包并立案调查。经查明,你的店长于2018年12月16日购进了12包无中文标签的“日本小圆饼”并于2019年1月16日上架销售。该批次“日本小圆饼”,销售单价25元每包,截至2019年2月20日共销售2包,库存10包被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扣押。到案发止,你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金额共计50元,。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相关证据:证据1: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454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反映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证据2: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454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并由当事人确认的照片6张,反映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证据3:对当事人店长林绮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反映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梓锷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反映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证据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其店长***,前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一案的相关事宜,反映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反映其身份证明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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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