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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利的宏观与微观冲突及平衡.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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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blog./u/2901946852征稿邮箱:hblunwen@经济法权利的宏观与微观冲突及平衡——以市场定价权为例    【摘要】市场定价权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权利,然而政府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某种商品定价的要求,和市场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该商品定价的要求可能会产生冲突。经济法权利自身也存在着宏观和微观的冲突,一方面是多数人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市场经营者个人的权利也需要政府给予保护。由此,经济法的重要功能是对这种冲突进行平衡。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  定价权  权利冲突  限购    近年来,针对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一方面实施多项措施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运用税收、信贷等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并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很多学者对限购令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这种针对契约自由的行政限购手段,本质上有违现代市场原理和法治精神”①、“过度的干预了市场主体的自主交易行为”②。应当认为,这种质疑站在维护个体居民基本民事权益的角度不无道理,因为限购实质上剥夺了居民拥有限购数量以上的住房财产的权利。然而,如果从实现政府对房价调控目标的角度出发,对限购限价的问题又会有不同的看法。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再进一步说,限购令剥夺城镇居民对限购数量以上住房的物权拥有权也并不为过,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部分城镇居民限制拥有多套住房又未尝不可呢?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以房产限购限价措施调控房价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导致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谁应该享有房价的市场定价权有不同的看法。对政府调控措施的合法性持反对意见者,是从个体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出发,是一种微观的角度,认为政府干预房价所采取的措施不当,倾向于认为房价仍主要由市场决定,开发商自主定价,政府可以采取直接干预房价之外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加以调控;对限购限价持支持意见者,是从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角度出发,是一种宏观的角度,认为政府有权力采取限购限价的措施以实现抑制房价,考虑资源有限性和公平分配,可以限制城镇居民对普通住宅的拥有数量,政府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最终影响房价走向乃至直接限定房价。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体现了个体微观角度和整体宏观角度的不同而带来的冲突,这种宏观和微观冲突,实际上是经济法权利不同于其他法律权利的一项重要特征。    市场定价权作为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按西方经济学理论,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在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定价发挥着重要的工具作用。政府一方面试图最大程度上干预市场产品的价格,以调整资源配置方向,实现其经济目标;另一方面,又需要把握好对市场产品价格干预的限度,以免侵害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破坏市场机制自身的调控作用,从而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使市场定价权如同其他的法律权利一样,既有其自身张扬的内涵,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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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