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入境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可推广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改革事项的通知》和《质检总局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入境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以下简称再制造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管理职责)江西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主管江西再制造企业的资质评估和再制造产品的核准,负责对分支机构再制造产品及再制造企业检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再制造产品的检验监管及对再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再制造企业第四条(能力评估要求)申请从事再制造的企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制造经营范围。(二)有固定的再制造场所,并具有一定规模。(三)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四)有相对稳定的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来源。(五)再制造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六)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再制造标准、工艺技术条件。(七)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再制造设备、设施。(八)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有能力的、能够满足待维修件/再生利用件和再制造成品检测要求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手段。(九)对再制造产品涉及的安全、卫生、环保和性能等项目,能够实施有效控制。(十)对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十一)符合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受理)申请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应向检管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入境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能力评估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维修、翻新、再制造或相关内容。(三)加工厂区平面图、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废弃物处理设备明细表、主要供应商清单及相关供货协议或合同,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较稳定的供货渠道。(四)企业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和ISO14000环境体系证书复印件。(五)拟进口再制造用途产品HS编码及品名清单。(六)再制造工艺流程图、再制造后成品标识状态和包装方式(照片或图纸)、再制造后成品标准;再制造企业还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最近一年内的代表性成品合格检测报告。(七)再制造加工废弃物品名及其化学成分明细和数/重量比例报告、废弃物处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八)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能力评估)检管处收到书面资料后,组织3人或以上组成评估组,对申请再制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估。能力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2个阶段:文件审查阶段主要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现场考核阶段主要验证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人员能力、生产能力、环保处置能力等。现场考核要求见《入境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考核评定表》(附表2,以下简称《评定表》)。对经审核符合资质评估要求的再制造企业,由检管处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于未通过资质评估的企业,可实施纠正措施后重新提出资质评估申请。第七条(监督检查)检管处对通过能力评估的再制造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企业所在分支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再制造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上报检管处。再制造企业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检管处应当对组织其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期间,其原有资质暂时中止;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检管处应当取消再制造企业的资质评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第八条(核准)江西检验检疫局按照总局批准情况,对再制造用途产品实施两种监管模式:核准(以下简称常规核准)和装运前检验;简化核准手续(以下简称简易核准)和免于装运前检验。第九条(核准申请)对国家规定经再制造后必须复出口的机电产品,核准申请人向分支机构提交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详细清单,同时应当书面承诺在出口时向分支机构申报或在出口后10日内凭海关签署的出口报关单申请核销。第十条(核准实施)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常规核准:(一)对再制造企业首次及随后连续进口的2个批次产品。(二)再制造企业经简易

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ai.li.bin
  • 文件大小113 KB
  • 时间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