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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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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雇员工试用期,很多人觉得就是试着用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觉得单位不行,随时走人,单位觉得劳动者不行,随时解聘,这难道还要给补偿金的?是的,朋友!法律是严肃的,真没有您想得这么随意。虽然实践中试用期内解聘维权的人少,但并不代表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合法解除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唯一的理由。细心的可以注意到,条和条同样是合法解除,区别在于条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依据条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无成本、最容易考察和实现的就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在员工入职前应明确录用条件并保存相应证据,在辞退时尽量使用第条的理由。以为员工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您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比如,王某从公司月日离职,月日随即入职公司,中间无一天间断。性质上也属于连续工作。且法条并没有说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个月以上才享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连续工作”标准为“一日接一日地不间断”,并要求劳动者相关证明工作的连续。以为女职工在“三期”内就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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