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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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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扎扎实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始见于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如何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宣传,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权力的运作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严重不相适应,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受此体制和旧的管理观念的局限,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样,实践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不仅政府的行政执法队伍多,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也多,有的政府部门下面就“依法”设置了七、八个行政执法机构。这样,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的现象相当严重,老百姓斥之为“十几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同时,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在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又都感执法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从总数上看,行政执法队伍庞大,但由于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每个条条都覆盖全市,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行政执法任务难以到位 ,只能是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扯皮现象严重。这些职责纠纷,少则发生在两个部门之间,多则发生在上十个部门之间。加上当前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尚未完全脱钩,有的执法部门把执法权当成牟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利大的多管,利小的少管或者不管。不仅造成重复处罚或者在处罚中相互推诿,也滋生了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和***现象。《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这一弊端,在暂时难以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全面修订,而机构改革又未能完全解决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问题的情况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和职权配置。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以来,国务院于年月发出了《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年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再次强调“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年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县行政管理体制”。自年以来,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的个城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我们湖南的长沙市亦是个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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