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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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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武器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经历了个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从建国初的一系列单行刑法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从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到年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刑法修正《一》到刑法修正案《九》,从种死刑罪名减少到种种死刑罪名,从司法类推制度到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在丰富自己的同时不断推进着中国法治文明的进程。第一部分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刑法概述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犯罪论部分,主要关于犯罪的概念、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共同犯罪等问题。分则主要是规范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即对十大类罪的具体介绍和分析。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中国,即指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它仅是广义刑法的内容之一。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根本性准则。依据此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为之定罪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我国刑法第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原则具体表现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二是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和依法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做到刑事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二是反对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还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刑法第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纠正三个问题:一是纠正重定罪轻量型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是纠正重刑主义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是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问题。(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文体现了属地原则的精神。()领域的含义。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领陆,包括大陆、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在理论上直至地心。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其最高边缘为大气层的上边缘,不包括外层空间。()船舶和航空器。国有船舶和公有船舶,无论停泊在什么地方,都属于我国的领土。私有船舶进入一国领水的,应当适用进入国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使用船旗国法律。飞机等航空器只能在所有权人的国家注册,因此不存在挂何国国旗的问题。()关于使领馆问题。使馆馆舍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发生在接受国的领土上;在那里避难的罪犯应交给接受国司法机关,否则便是对接受国主权的侵犯。接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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