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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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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二)科斯定理的第二个版本 第二个版本的科斯定理,也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提出的,其内容是: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然而,这个定理其实是个套套逻辑。那是因为在“自私”的假设之下,人的一切行为在目前的局限条件下必定已经达到最优。这“一切行为”当然也一般化地包括“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这一种行为。所以在“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这局限条件下,资产的使用当然一定是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的,否则就没有达到最优,违反了自私的假设。所以这定理是个套套逻辑,在“自私”这基本假设之下,在经济学的领域里不可能是错的。但另一方面,既然“自私”的假设限定了一切行为在目前的局限条件下已达到最优,那么即使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不通过市场交易来使用资产,还是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哪怕这时的资产因为没有权利界定而发生租值消散,其价值下降为零(!),它依然是最高的!跟负值相比,零就是最高的嘛。这是因为“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无非是另一种局限条件而已。当然,科斯想说的意思可能是,在“权利没有明确界定”这种局限条件下的资产价值,会低于上述那种“权利有明确界定”的局限条件下的情况,但问题是权利界定本身是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的,如果因此而导致的交易费用增加高于不明确界定权利导致的资产价值下降(即租值消散),把交易费用也考虑进来之后的资产净值,未必能高于权利没有明确界定时的情况。说到这里,就要顺便介绍一个“福利经济学”中很热衷的概念“帕累托最优”(),因为“福利经济学”都以是否达到这个状态来定义“有效率”。《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末尾已经提到过,“福利经济学”以有效率或无浪费作为判断“好不好”、“对不对”或“应该不应该”的标准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自私”的假设之下是不可能出现“无效率”或“浪费”的现象或行为的,这些行为是与自私的假设有冲突的。这里就详细地加以解释。在讲解“最优”的概念时已经解释过,说人的行为达到最优,跟说人是自私的,毫无区别。自私的人怎么会选择不是最优的行为呢?这是指个人的最优与“自私”假设的关系直接等同。而这里说的“帕累托最优”指的是社会(两个人或以上)的最优。社会处于“帕累托最优”的状态,是指要使其中一个人的处境变好,必须以至少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差为代价的情况。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不会损害别人的前提之下,已经达到了最优。反过来说,如果做一下改变,可以至少使得社会中的一个人的处境变好,但所有其他人的处境都至少是没有变差,那么这时就没达到“帕累托最优”,要做那个改变——称为“帕累托改进”——去达到“自私”假设可以确保人的行为一定达到最优,但它可以确保这社会的最优也能达到吗?如果考虑了交易费用,回答是肯定的!试想,如果某个变化的发生只让某个人获益,不会损害其他人,自私之下获益者没理由不进行那个变化,其他人不受损也没理由要阻挠他进行那个变化。会构成问题的是:如果某个变化的发生虽然可以使社会中的某个人获益,但会损害其他人;不过获益者的获益很大,但受损者的受损很小,则获益者可以把他的一部分获益拿出来完全地补偿那受损者,这样后者没有受损,前者仍有获益,自私之下获益者没有理由不通过赔偿受损者来使这变化发生。可是,现实之中有时人们会看见这种变化就是没有发生!为什么这变化不发生呢?一定是因为获益者与受损者之间谈判补偿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太高了!获益者到底获益多少,受损者到底受损多少,要掌握有关的信息,本来就涉及很高的信息费用;谈判本身又会引起交易费用。最终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协议所需的交易费用,如果高于获益者完全地补偿了受损者之后所余下的净收益,那其实整个社会是因为这变化的发生而处境变差了!所以,表面看起来,好像是变化发生之后的社会处境,比变化发生之前的社会处境要好,但那只是因为没有把变化所带来的交易费用考虑进来而已。换个角度来看,变化发生之前的社会处境背后的局限条件是不含变化的交易费用的,变化发生之后的社会处境背后的局限条件是包含变化的交易费用的,局限条件不同,是不能比较不同的社会处境的。回到科斯定理的第二个版本:明确界定权利、通过市场交易来使用资产所带来的资产价值,高于不界定权利、不通过市场交易来使用资产所带来的资产价值,看起来后者是无效率,是浪费了。然而,前面已经指出,这只是忽略了界定权利、进行市场交易是要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的!如果这交易费用太高——是高于界定了权利、进行市场交易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增加——,那就不值得了嘛!所以,前面说“权利有明确界定”与“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是两种不同的局限条件,更准确地说,前一种局限条件是“权利界定的交易费用低、因此明确界定了权利”,后一种局限条件是“权利界定的交易费用高、因此没有明确界定权利”。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局限条件,那又要继续往下追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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