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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处理专利纠纷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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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本省重大、复杂和跨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本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二)能够证明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三)其它相关的证据;(四)请求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请求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期限和权限;(五)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要求请求人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和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到的请求书、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收到的日期,并由接收人员签名。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全。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应当指定3名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承办人员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侵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在处理期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出中止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受理的,根据被请求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中止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生效后,再行恢复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中止处理:(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技术是公知的;(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第十一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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