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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风险防范指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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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作者:于长义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本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常见的有五种方式:出让、转让、合作开发、划拨、股权收购。现对各种取得方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分述如下:1、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中的“市”,是指各级市;“县”不包括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中,至少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1)出让主体。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名义签订,否则无效(本人理解,以有批准权的政府名义签订的应除外);(2)出让批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未经批准的,合同有效但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出让的,出让金还不得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否则价格条款无效;(3)出让用途。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应经出让方及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权政府批准,否则合同有效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4)出让规划。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对出让地块提出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出让,出让无效;(5)出让期限。出让土地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年限,超过期限无效。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余如工业、教育文化、综合等用地50年。2、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中,至少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1)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有效但物权未发生变动,受让方可据合同诉求转让方继续转让合同或解除合同;(2)无权转让。转让方未经登记薄登记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无效。但经诉前补正,已在登记薄登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有效;虽未付清土地出让金但取得土地证书的,转让有效。(3)转让顺位。同一地块的数个有效转让合同,按照下列先后顺位转让:登记在先→占有在先→付款在先→签约在先。(4)变更用途。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受让方应在签约前要求转让方取得出让方、规划部门的同意和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且无法操作履行。(5)投资比例。房地产转让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6)概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此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取代转让方位置成为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应成为转让合同的附件。3、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开发,是指合作各方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为。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各方,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提供其他条件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取得了或变相取得了土地提供方的土地使用权。在合作开发实践中,主要有联建和参建两种方式。在联建方式中,联建方直接成为土地使用权证中明确载明的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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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