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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防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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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防管理办法.doc省海防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已经XX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OO二年九月三日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凡在本省沿海地区从事与海防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省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压滤机滤布厂家提高海防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四条海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五条省海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海防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外经贸、海洋与渔业、交通、外事、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海事、台湾事务等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共同做好海防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根据海防管理的需要,在本省沿海地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海防管理区,具体范围由省海防管理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传递的通信网络,收集的有关重大海防情况,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海防管理机构。第九条各类出海民用船舶,应当依法经有关管理部门检验、登记、编号,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出航。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已经检验、登记的沿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上述证件。出海船舶因更新改造、租借、转让、报废或者渔、船民变动的,应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条公安边防机关依法对台湾渔船停泊点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对来靠台湾渔船的船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由公安边防机关和海关依法进行检查、监管。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应当持有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的。第十一条对从开放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除尘滤布交通工具及其运载货物的检查、监管,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和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对未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由省海防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实施海上执法,所用船舶、航空器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并有明显的执法第十三条沿海船舶管理站协助公安边防机关进行船舶和渔、船民管理,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海防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船舶管理站的规范化建设。第十四条各级海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治安形势、渔汛季节和海区突出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或全省性的海上专项治理联合行动,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反偷私渡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以公安边防机关为主,其它部门应予配合。缉私工作由海关主管负责,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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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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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