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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重审中国企业维他命C价格垄断案撤销中国企业胜诉判决.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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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重审中国企业维他命C价格垄断案撤销中国企业胜诉判决“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中国企业胜诉判决,称联邦法院并非必须采纳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法规的解释”6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SCOTUS)撤销了此前对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NorthChinaPharmaceuticalGroupCorp.)的维生素C价格垄断判决。在6月14日通过一致决定后提交的意见中,美国最高法院(SCOTUS)撤销了2016年9月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作出的反垄断判决。在被撤销的那个判决中,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出口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称,该案将被进一步审理。01—维他命C价格垄断案的诉讼旷日持久该诉讼可追溯到2005年,当时美国购买者开始指控中国的维他命C制造商和其附属公司形成固定价格、限制出口的垄断组织(卡塔尔)。原告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ScienceProductsInc.)和Ranis公司(panyInc.)以违反《谢尔曼法》为由在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中国维他命C生产企业。被诉企业没有就是否达成价格固定进行辩解,而是声称他们固定价格、限制出口的行为是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要求,如不遵守该要求将失去出口许可。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也向法庭提交声明支持被诉中国企业。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最终认定被诉企业的行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02—二审判决中国企业胜诉部分维他命C价格垄断案被告于一审最终判决前与美方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但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坚持不和解并提出上诉。中国商务部向美国法院以“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形式陈述意见,表示商务部2002年的通知确实对维他命C出口实行了“预核签章”制度,根据该制度维他命C出口价格均不得低于“行业协商价格”,而遵守该限制价格的规定导致被诉企业因为价格固定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主要根据中国商务部对中国法律的解释判断中国与美国的法律存在直接冲突,即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实施将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继而认定应当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放弃管辖。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维他命C反垄断案件做出上诉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指令驳回原告起诉,并不得以同一诉因再次起诉。03—美国最高法院征求美国司法部长意见2017年9月,美国最高法院征求美国司法部长对于该案调卷申请的意见,司法部长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书中表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中国政府的法律意见作为决定性参考的做法是错误的,上诉法院还应该考虑其他的因素,如本案被诉企业自愿加入价格协议,中国商务部曾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做出的停止控制维他命C出口的声明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决定调卷审理,但表示其重审范围将仅围绕法院是否应当完全听从外国政府的法律意见这一问题。04—美国最高法院6月14日之决定根据6月14日的意见,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应该对外国政府在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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